引題:公司2016 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修改《公司章程》部分條款議案
標題:《公司章程》增設第八章“黨委工作”條款
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管理制度,完善公司治理結構,根據《中共中央、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(yè)改革的指導意見》、《關于在深化國有企業(yè)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若干意見》以及《公司法》、《證券法》、《上市公司治理準則》、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(2016年修訂)》等有關法律法規(guī),5月26日,在上海召開的藍科高新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上,審議通過了《關于修改<公司章程>部分條款的議案》,根據《議案》,《公司章程》增設了第八章“黨委工作”條款,共計五條。同時修改了第一章第一條、第二條有關內容。
具體修改內容如下:
修訂前:第一條 為維護甘肅藍科石化高新裝備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公司”)、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,規(guī)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(以下簡稱“《公司法》”)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》(以下簡稱“《證券法》”)和其他有關規(guī)定,制訂本章程。
修訂后:第一條 為維護甘肅藍科石化高新裝備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公司)、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,規(guī)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,充分發(fā)揮公司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(以下簡稱《公司法》)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》(以下簡稱《證券法》)、《中國共產黨章程》(以下簡稱《黨章》)和其他有關規(guī)定,制訂本章程。
修訂前:第二條 公司系依照《公司法》和其他有關規(guī)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。公司是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(jiān)督管理委員會以國資改革[2008]1282號《關于設立甘肅藍科石化高新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復》批準,由甘肅藍科石化設備有限責任公司(以下簡稱藍科公司)整體變更設立,在甘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,取得營業(yè)執(zhí)照,營業(yè)執(zhí)照注冊號為:620105000000367。
修訂后:第二條 公司系依照《公司法》和其他有關規(guī)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。公司是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(jiān)督管理委員會以國資改革[2008]1282號《關于設立甘肅藍科石化高新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復》批準,由甘肅藍科石化設備有限責任公司(以下簡稱藍科公司)整體變更設立,在甘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,取得營業(yè)執(zhí)照,統(tǒng)一社會信用代碼為:91620000224529093P。
在原《公司章程》增加第八章“黨委工作”,共計五條,具體內容如下:
第八章 黨委工作
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司根據《黨章》規(guī)定,設立中共甘肅藍科石化高新裝備股份有限公司委員會(以下簡稱公司黨委),健全公司黨的基層組織體系,建立黨的工作機構,配備足夠數量的黨務工作人員,保障黨組織的工作經費,發(fā)揮好黨委把方向、管大局、保落實的重要作用。
第一百五十二條 公司黨委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發(fā)揮政治核心作用,圍繞企業(yè)生產經營開展工作;
(二)保證監(jiān)督黨和國家的方針、政策在本企業(yè)的貫徹執(zhí)行;
(三)支持股東大會、董事會、監(jiān)事會、總經理依法行使職權;
(四)加強黨組織的自身建設,領導思想政治工作、精神文明建設和工會、共青團等群眾組織;
(五)參與企業(yè)重大問題的決策,討論審議“三重一大”事項;
(六)全心全意依靠職工群眾,支持職工代表大會開展工作;
(七)研究其它應由公司黨委決定的事項。
第一百五十三條 董事會決定公司重大問題,應當事先聽取公司黨委的意見。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必須經公司黨委研究討論后,再由董事會或經理層作出決定。
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司黨委對董事會或總經理提名的人選進行醞釀并提出意見建議,或者向董事會、總經理推薦提名人選;會同董事會對擬任人選進行考察,集體研究提出意見建議。
第一百五十五條 黨組織工作和自身建設等,按照《黨章》等有關規(guī)定辦理。
(證券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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